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1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1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146號債權人 蔡百修 債務人 林清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編號│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新臺幣)│││├──┼────────────┼───────────┼───────────┼───────────┤│001│100年6月5日│25,000元│100年6月5日│WG0000000│├──┼────────────┼───────────┼───────────┼───────────┤│002│100年6月8日│55,000元│100年6月8日│WG0000000│├──┼────────────┼───────────┼───────────┼───────────┤│003│100年6月10日│10,000元│100年6月10日│WG0000000│├──┼────────────┼───────────┼───────────┼───────────┤│004│100年6月15日│25,000元│100年6月15日│WG0000000│├──┼────────────┼───────────┼───────────┼───────────┤│005│100年9月10日│5,000元│100年9月10日│WG0000000│└──┴────────────┴───────────┴───────────┴───────────┘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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