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79號原告 柯雨馨 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被告應將附表所示扣補業績p數補回」,原告稱其為工資獎金,目前難計算將來可獲得之獎金數額,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又聲明第二項為請求1,000,000元之精神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65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
235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聲明第一項工資獎金部分屬之,則暫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65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1,557元(計算式:17,335元×2/3=11,5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5,678元(計算式:27,235元-11,557元=15,678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世民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