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22號原告 施英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春清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萬元(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本金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