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87號原告 錢延修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被告 錢堂 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900元(即所請求返還房屋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