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38號原告興隨興展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棠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點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零壹佰陸拾貳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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