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36號原告 林美花 原告 史坤育 原告 史佩純 前列林美花、史坤育、史佩純共同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金豐謝訪珍 等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柒拾肆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書記官呂聖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