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小字第2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基小字第2459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有因原告誤寫而誤寫之情形,茲原告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載為「 李桂玲 」者,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0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因原告誤寫而誤寫)之顯然錯誤,茲原告聲請更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0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法院書記官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