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25號上訴人 楊昆霖 訴訟代理人 楊東山 被上訴人 陳又菁 訴訟代理人 盧永茂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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