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4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4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48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王元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參萬肆仟捌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元宏於民國108年03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3月28日起至民國115年03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12日止累計186,952元正未給付,其中179,664元為本金;7,195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元宏於民國106年09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9月29日起至民國113年09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5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12日止累計227,043元正未給付,其中226,780元為本金;26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王元宏於民國106年01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227,919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1月26日起至民國113年01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5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12日止累計157,413元正未給付,其中155,814元為本金;1,59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王元宏於民國107年07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7月31日起至民國114年07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5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12日止累計339,164元正未給付,其中338,772元為本金;39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王元宏於民國106年01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1月26日起至民國113年01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5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12日止累計124,326元正未給付,其中123,063元為本金;1,26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648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元宏│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06%│││179664││3月13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王元宏│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5%計│││226780││3月13日││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王元宏│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5%計│││155814││3月13日││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王元宏│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5%計│││338772││3月13日││算之利息│││元│││││├──┼───┼─────┼──────┼──────┼───────┤│005│新臺幣│王元宏│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5%計│││123063││3月13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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