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3號原告 王耀民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 律師
楊惠雯 律師被告 賴滄獻
焊進工程行即 施宗煥 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 律師複代理人 何國榮 律師被告 心靜觀 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柏青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 律師複代理人 廖于禎 律師
梁鈺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延展至民國一0七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
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12月28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惟因本件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日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