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3號原告 王耀民 被告 賴滄獻
焊進工程行即 施宗煥 心靜觀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柏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滄獻、焊進工程行即施宗煥及心靜觀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3,
4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江婉君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