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9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余佳臻被告蔡東樺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佳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余佳臻因被告蔡東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執字第14566號),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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