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昆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昆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昆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昆賢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載日期,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3217號、100年度訴字第3353號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關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品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加芳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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