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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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02號原告亞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亷蕙琦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935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5,7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俞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書記官江慧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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