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3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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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323號債權人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柏鈞 、 金云 工作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台端所提出之商業登記資料抄本所示,債務人金云工作室為獨資,請具狀更正改列債務人為「林柏鈞即金云工作室」。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