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6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瑞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瑞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瑞献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因犯藥事法案件,先後經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民國81年度臺抗字第464號、86年度臺抗字第47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末按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且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黃瑞献前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07年1月18日,而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如附表編號2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07年1月18日之前,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牙保禁藥罪│輸入禁藥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共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民國105年8月起至10│民國105年6月27日、│││6年2月23日上午11時│同年7月21、同年7月│││查獲止│27日、同年8月10日、││││同年8月20日│├───────┼──────────┼──────────┤│年度及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106年度偵字第2478、│6年度偵緝字第1585、│││3328、3545、3546、│1588、1589、1590號、│││4153號│106年度偵字第17763││││號│├───┬───┼──────────┼──────────┤││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415│107年度簡上字第105││││號│號││├───┼──────────┼──────────┤│事實審│判決│民國106年8月30日│民國107年9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415│107年度簡上字第105││││號│號││├───┼──────────┼──────────┤│判決│確定│民國107年1月18日│民國107年9月2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911號│107年度執字第17084│││(已執畢)│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