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再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124號再審聲請人 李盛裕 即受判決人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065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89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635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為理由而聲請再審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4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李盛裕據以聲請再審之原判決(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065號案件)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之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該案已於101年11月21日判決確定,且據聲請人收到判決日期為101年12月3日,有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在卷可佐,是聲請人最遲應於101年12月24日提起再審。茲聲請人於逾二十日後之102年3月11日始指摘原判決就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聲請再審,其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朱瑞娟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雯棋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