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82號原告 蘇東信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 律師被告 蘇東福
蘇金生 蘇東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優先承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司法院院字第624號解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市○○段○○段○○○○號土地及同段374之1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
4分之3移轉登記予原告。㈡被告蘇東福應將門牌號碼屏東縣屏東市○○路○巷○號及同路10號之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查原告主張被告出售上開土地及建物之價格為新台幣(下同)7,146,000元,則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14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應慧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