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76號原告 曾素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淑娟 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8,4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