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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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23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4,000元(原告合併請求子女親權行使部分),該裁定於109年10月30日由原告收受(院卷第21頁送達證書),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按(院卷第24-29頁)其訴顯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少年及家事庭法官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