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7號原告 邱麗真 被告 張阿金 AkimDungi被告 陳曉梅 被告 林瑞櫻 被告 林瑞和 被告 林瑞祥 被告 林瑞華 前列林瑞櫻、林瑞和、林瑞祥、林瑞華共同代理人 林瑞芳 被告林瑞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61,9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573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12,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