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314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建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勿省)。
2、相對人之姓氏如有誤寫時,請一併更正(溫或温)。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簡易庭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書記官楊祖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