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265號聲請人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溫健宏 、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相對人溫健宏之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勿
2、相對人之姓氏若有誤,請一併具狀更正(「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簡易庭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