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4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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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4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404號聲請人集昌祥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附表:96年度除字第140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仁│95年10月14日│50,750元│0000000││││限公司│愛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書記官蔡凱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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