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3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3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343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96年度除字第13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甲○○│新店地區農會安康分│96年1月20日│2,987元│AK0000000││││部││││├──┼───┼─────────┼──────┼─────────┼─────┤│002│甲○○│新店地區農會安康分│96年1月20日│2,992元│AK0000000││││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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