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930號抗告人 張憶如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前段、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國一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一0四年度聲字第三六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並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