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4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丁駿華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慶忠 、 鄭秀惠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相對人為 鄭秀珠 之繼承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查鄭秀珠固曾於民國47年5月8日由相對人之父 鄭萬連 收養,惟嗣後已於60年9月30日終止收養關係,此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繼字第9號裁定檢索內容附卷可稽,是相對人並非鄭秀珠之法定繼承人。另核債權人所提之書證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