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21號聲請人 李易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附表:
┌──┬────────────┬───────┬───┐│種類│發行公司│證券字號│股數│├──┼────────────┼───────┼───┤│股票│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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