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99號原告詮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連溪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江可筠 律師 邱筠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佳宏 、 黃麗燕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柒拾捌萬捌仟零壹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柒仟玖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