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0號原告 張上典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之0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 彭武雄吳招英彭彥融彭偉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9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6,49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份,繕本逕送他造。
㈢、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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