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4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重訴字第438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曾彥瑜 被告沃克影像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洪季佳 被告 洪炳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94萬6,05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64萬8,648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4條及連帶保證書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為如附件編號1所示,其後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將其聲明變更為如附件編號2所示,核其變更部分,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均屬同一,屬更正法律上及事實上之陳述,揆諸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
(一)被告沃克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沃克公司)於民國110年2月26日邀同被告洪季佳及洪炳榮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約定書、連保證書暨借據,向原告分別借款甲筆8,000,000元整及乙筆2,000,000元整共二筆(證一):
1、甲筆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2月26日至112年2月26日止,按月
繳息到期還本,利率按本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1.56%(目前為年息3.153%)機動計息。
2、乙筆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2月26日起至115年2月26日止(期間111年2月26日起至112年2月26日止,按月繳息,本金按月償還1萬元整);自112年2月26日起至到期日止,按月本息平均攤還。110年12月31日前利率按「中央銀亍融通資金專案」融通利率1.5%固定計息,自111年1月1日起按本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1.005%(目前為年息2.598%)機動計息。
(二)上開借款利率依本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債務人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應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付遲延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内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三)詎料被告本息僅繳至112年1月26日止,甲筆借款於112年2月26日到期,乙筆借款積欠本息超逾三個月(證二),經原告多次函寄催繳通知(證三)仍置之不理。依據兩造簽訂授信約定書原告主張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喪失期限利益。被告於原告尚有存款2,009,983元整,經行使抵銷權後(證四),甲筆尚欠本金6,467,020元整,及自112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53%計算之利息,並自112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内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乙筆尚欠本金1,479,033元整,及自112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98%計算之利息,並自112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内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變更借據契約、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被告沃克公司商工登記資料、原告借戶授信核准資料查詢單、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催告書及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經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與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芯瑜附件編號訴之聲明1一、被告沃克影像科技有限公司等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以下同)6,467,020元整及自民國112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5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内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被告沃克影像科技有限公司等應連帶給付原告1,479,033元整及自民國112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内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三、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四、如獲勝訴判決,願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十期債票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2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94萬6,05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三、如獲勝訴判決,願以現金或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十期債票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附表:(民國/新臺幣)編號借款本金借貸期間餘欠本金利息違約金期間年息計算方式1800萬元自110年2月26日至112年2月26日止646萬7,020元自112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3.153%自112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20%計算。2200萬元自110年2月26日起至115年2月26日止147萬9,033元自112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2.598%自112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20%計算。合計794萬6,0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