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4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4022號債權人真善美七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勝源 債務人 謝金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金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謝金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謝金樹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三、請提出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謝金樹積欠管理費(債權人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五、請提出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