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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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62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上列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 楊藹齡 之被繼承人該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即被告楊藹齡及其他本件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遺產稅申報資料。
二、提出補正起訴狀,並列明本件全體被告之姓名、地址,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補正之起訴狀繕本。
三、查報被告楊藹齡繼承之應繼分,並以請求分割之遺產,計算繼承人即被告楊藹齡應繼分權利範圍之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