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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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0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振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40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振輝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振輝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嘉簡字第
943號判處拘役10日;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嘉簡字第1098號判處拘役50日,上開案件均分別確定乙節,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書記官柯凱騰附表:
┌────────┬──────────┬──────────┬──────────┐│編號│1│2││├────────┼──────────┼──────────┼──────────┤││││││罪名│妨害自由│竊盜│││││││├────────┼──────────┼──────────┼──────────┤││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6年06月11日│106年07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6年度速偵│││年度案號│第4464號│字第1425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943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098│││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6年07月31日│106年08月22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943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098│││判決│││號│││├────┼──────────┼──────────┼──────────┤││判決│106年08月31日│106年09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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