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號原告 梁玉蓮 被告 舒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被告將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暨其上同段3782建號建物於民國104年11月6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下稱系爭房屋,與上開土地合稱系爭房地),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觀諸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104年11月4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標的為系爭土地權利範圍660/100000及系爭房屋權利範圍全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37萬3,12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楊郁馨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桃園市○○區○○段○○○號土地部分:
106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72,900元/㎡×面積4097.81㎡×權利範圍660/100000=1,971,620元。
二、桃園市○○區○○段○○○○○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里○○○路○○號3樓)建物部分:
106年房屋課稅現值40萬1,500元。
三、合計237萬3,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