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09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1093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乙○○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8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