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1093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乙○○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8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