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56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號2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贊聲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之債務人姓名、身分證號碼及住所(本院依狀載身分證Z000000000查詢調閱戶籍資料為 田幕碗 ,業於88年3月9日殁,復以債務人姓名查詢,並佐以狀附債務人身分證影本父母欄資料查詢,債務人正確身分證為Z000000000,且查無該身分證曾經更改紀錄,則狀載債務人與實際欠款人是否同一?陳贊聲、田幕碗身分資料有被冒用?尚非無疑)。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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