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小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小字第890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吳國煒 被告 孫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孫美麗戶籍地為臺北市○○區○○街○○巷○弄○○號3樓,有原告所呈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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