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80號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林美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石陞祿 ,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180號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年12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54,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2,0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書記官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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