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246號聲請人 蔡聖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CABANATANMARICHOLOPEZ、CABANATANGRAC
ELOPEZ、VALENEZUELACHRISTINEJOYMAHINAY、SOLEROHAZELGREJALVO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台端僅繳納新台幣50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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