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5號聲請人 楊純香
楊東興 楊永昌 楊永士 楊國銘 楊昭鑾 楊美淑 楊國哲 楊玲珍 石育清 楊雄寶 楊雄勝 楊聰宸 楊政霖 楊惇惠 楊智宇 楊智超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 律師
鍾靚凌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何祥喬何國順 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10
5年度訴字第184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聲請人關於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一八四三號租佃爭議事件之民國一○六年八月八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祥喬之訴訟代理人 何呂汶 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843號租佃爭議事件民國106年8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曾口頭表示何祥喬已失智良久,且無法下田耕種、輪流居於眾子女家中等語,為確認其當時表述之內容,聲請交付前述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前開訴訟之當事人,為確認被告何祥喬之訴訟代理人何呂汶於前揭期日陳述之內容,有必要取得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依首開規定,應准許其聲請(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其次,聲請人取得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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