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竊佔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423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碧雄
陳崇輝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竊佔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易字第42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判決於民國105年10月12日對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送達後,其雖於105年10月24日(上訴期間屆滿日為星期六,依民法第122條規定,以該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然該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檢卷送上訴。如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依法即應以判決駁回之,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