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3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朝富男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里區○○路○○○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102年度執字第8813號、102年度執聲字第2499號)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朝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楊朝富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於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編號5、7所示之罪均係於95年7月1日前犯之,茲將比較結果分敘如次:
㈠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
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舊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再本件受刑人於附表編號5、7所示之罪之犯罪時之刑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且受刑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廢止)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
100倍折算1日,是本件受刑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惟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
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故亦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另數罪併罰,其中部分之裁判易刑標準係依舊法諭知,另部分依新法諭知,合併定刑後之易刑標準,應依刑法第2條之規定,擇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適用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8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本案受刑人楊朝富所犯如附表編號5、7所示案件,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係依舊法諭知,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6、8至18所示案件則依新法諭知,應以舊法之規定較利於受刑人楊朝富,依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定應執行之刑後之易科罰金標準,均應依舊法規定。
四、再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於102年1月23日公布施行,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因均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無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規定,皆應定應執行刑,是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最高法院97年4月22日97年度第2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附此敘明。
五、末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依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係以所定之刑是否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亦有最高法院著有94年度臺非字第24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六、經查,受刑人楊朝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上開說明,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線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楊朝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6月起至97年│96年8月起至97年│96年11月起至97年│││10月間止│11月間止│12月間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4601號、99│字第24601號、99│字第24601號、99│││年度偵字第2500號│年度偵字第2500號│年度偵字第2500號│││、430號、7931號│、430號、7931號│、430號、793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1058│99年度訴字第1058│99年度訴字第1058││事實審││號、1205號、1206│號、1205號、1206│號、1205號、1206││││號、1599號│號、1599號│號、1599號││├────┼────────┼────────┼────────┤││判決日期│99年8月10日│99年8月10日│99年8月1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1058│99年度訴字第1058│99年度訴字第1058││判決││號、1205號、1206│號、1205號、1206│號、1205號、1206││││號、1599號│號、1599號│號、1599號││├────┼────────┼────────┼────────┤││判決│99年8月30日│99年8月30日│99年8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2573號(編│字第12573號(編│字第12573號(編│││號1至6已定應執│號1至6已定應執│號1至6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行刑有期徒刑6月│行刑有期徒刑6月│││,已執行完畢)│,已執行完畢)│,已執行完畢)│└────────┴────────┴────────┴────────┘┌────────┬────────┬────────┬────────┐│編號│4│5│6│├────────┼────────┼────────┼────────┤│罪名│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4月,減│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為有期徒刑2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幣1000元折算1日││││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9月起至97年│94年10月起至94年│96年4月起至96年│││10月間止│12月間止│10月間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字第24601號、99│偵字第15518號│偵字第4802號、│││年度偵字第2500號││4803號│││、430號、793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1058│100年度訴字第272│101年度訴字第││事實審││號、1205號、1206│5號│1144號││││號、1599號││││├────┼────────┼────────┼────────┤││判決日期│99年8月10日│101年2月2日│101年8月3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1058│100年度訴字第272│101年度訴字第││判決││號、1205號、1206│5號│1144號││││號、1599號││││├────┼────────┼────────┼────────┤││判決│99年8月30日│101年2月20日│101年9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2573號(編│字第12573號(編│字第12573號(編│││號1至6已定應執│號1至6已定應執│號1至6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行刑有期徒刑6月│行刑有期徒刑6月│││,已執行完畢)│,已執行完畢)│,已執行完畢)│└────────┴────────┴────────┴────────┘┌────────┬────────┬────────┬────────┐│編號│7│8│9│├────────┼────────┼────────┼────────┤│罪名│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減│有期徒刑3月,減│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為有期徒刑1月15│為有期徒刑1月15│││如易科罰金,以銀│日,如易科罰金,│日,如易科罰金,│││元300元即新臺幣│以新臺幣1000元折│以新臺幣1000元折│││9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95年5月、95年6│95年7月、95年8│96年1月、96年2│││月│月│月│├────────┼────────┼────────┼────────┤│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0298號│偵字第10298號│偵字第1029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事實審││457號│457號│457號││├────┼────────┼────────┼────────┤││判決日期│102年6月13日│102年6月13日│102年6月13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判決││457號│457號│457號││├────┼────────┼────────┼────────┤││判決│102年7月8日│102年7月8日│102年7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8813號(編│執字第8813號(編│執字第8813號(編│││號7至18已定應執│號7至18已定應執│號7至18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行刑有期徒刑11月│行刑有期徒刑11月│││)│)│)│└────────┴────────┴────────┴────────┘┌────────┬────────┬────────┬────────┐│編號│10│11│12│├────────┼────────┼────────┼────────┤│罪名│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減│有期徒刑2月,減│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為有期徒刑1月,│為有期徒刑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臺幣1000元折算1│臺幣1000元折算1│││日│日│日│├────────┼────────┼────────┼────────┤│犯罪日期│95年9月、95年10│95年11月、95年12│95年7月、95年8│││月│月│月│├────────┼────────┼────────┼────────┤│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0298號│偵字第10298號│偵字第1029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事實審││457號│457號│457號││├────┼────────┼────────┼────────┤││判決日期│102年6月13日│102年6月13日│102年6月13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判決││457號│457號│457號││├────┼────────┼────────┼────────┤││判決│102年7月8日│102年7月8日│102年7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8813號(編│執字第8813號(編│執字第8813號(編│││號7至18已定應執│號7至18已定應執│號7至18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行刑有期徒刑11月│行刑有期徒刑11月│││)│)│)│└────────┴────────┴────────┴────────┘┌────────┬────────┬────────┬────────┐│編號│13│14│15│├────────┼────────┼────────┼────────┤│罪名│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減│有期徒刑2月,減│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為有期徒刑1月,│為有期徒刑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臺幣1000元折算1│臺幣1000元折算1│││日│日│日│├────────┼────────┼────────┼────────┤│犯罪日期│95年9月、95年10│95年11月、95年12│96年1月、96年2│││月│月│月│├────────┼────────┼────────┼────────┤│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0298號│偵字第10298號│偵字第1029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事實審││457號│457號│457號││├────┼────────┼────────┼────────┤││判決日期│102年6月13日│102年6月13日│102年6月13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判決││457號│457號│457號││├────┼────────┼────────┼────────┤││判決│102年7月8日│102年7月8日│102年7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8813號(編│執字第8813號(編│執字第8813號(編│││號7至18已定應執│號7至18已定應執│號7至18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行刑有期徒刑11月│行刑有期徒刑11月│││)│)│)│└────────┴────────┴────────┴────────┘┌────────┬────────┬────────┬────────┐│編號│16│17│18│├────────┼────────┼────────┼────────┤│罪名│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減│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為有期徒刑1月,│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如易科罰金,以新│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3月、96年4│96年5月、96年6│97年1月、97年2│││月│月│月│├────────┼────────┼────────┼────────┤│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0298號│偵字第10298號│偵字第1029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事實審││457號│457號│457號││├────┼────────┼────────┼────────┤││判決日期│102年6月13日│102年6月13日│102年6月13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判決││457號│457號│457號││├────┼────────┼────────┼────────┤││判決│102年7月8日│102年7月8日│102年7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8813號(編│執字第8813號(編│執字第8813號(編│││號7至18已定應執│號7至18已定應執│號7至18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行刑有期徒刑11月│行刑有期徒刑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