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91號聲請人 陳水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見長 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鄭見長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有無向戶籍所在地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
二、相對人鄭見長之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鄭見長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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