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上易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148號上訴人 劉寶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源興 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1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七千七百七十元,但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繳,將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顏基典法官王明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書記官王全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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