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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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30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於民國96年5月9日11時58分許,騎乘車牌000-000號重機車,沿臺北縣三重市○○○路往重新橋方向行駛,行至該路段三重憲兵隊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而與對向車道由告訴人乙○○所騎乘車牌000-000號重機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乙○○受有左肩、右前胸挫傷、瘀青、左膝外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7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當庭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筱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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