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3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弘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吳靜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07年1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