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27號聲請人 劉佩茹 相對人 鍾皇亭 相對人即追加被告 梁裕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不服本院臺東簡易庭所為113年度東小字第1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113年度小上字第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觀之,而不待法院踐行調查證據、認定事實程序,即知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服原審判決依法提起上訴,因生活困難,低收入戶,目前無資力再支出二審裁判費,又本件損害賠償,人證物證齊全,非對造所能否認,其必有勝訴之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就本院臺東簡易庭所為113年度東小字第141號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因其上訴及訴之追加均不合法,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小上字第6號裁定駁回其上訴及訴之追加在案,足認其上訴及訴之追加顯無勝訴之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自屬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楊憶忠
法官蔡易廷法官張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書記官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