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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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司促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50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蔡永祥
曾郁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永祥於民國109年起就讀市立新北高工期間,邀債務人曾郁文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5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3筆共10,025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計算利息之利率依教育部公告之浮動利率計算,依借據約定條款第一節五(二)約定,如違約轉催收後,依教育部公告之浮動利率加1%,並另計算違約金。(二)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28號案自110年10月15日債務人曾郁文開始更生,後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4號案自112年3月28日開始清算,清算終止後,債務人曾郁文聲請免責(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但裁定不免責,債務人曾郁文對連帶保證債務不受影響。(三)詎債務人蔡永祥113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8月1日起算利息,113年12月1日轉列催收,依教育部規定按浮動利率加1%;債務人曾郁文依約應負全部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9,753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四)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3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1503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753元曾郁文、蔡永祥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23日止年息1.175%002新臺幣9753元曾郁文、蔡永祥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27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753元曾郁文、蔡永祥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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