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聯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現金卡
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
七年四月二日送達上訴人之同居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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